醉驾抽血逃跑!程某判了!


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
竟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跑
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追究
实际上
依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
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
近日
庐江县人民法院
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
9月22日22时许
被告人程某饮酒后
驾驶小型轿车
由某酒店开往家中
23日凌晨0时许
程某又驾驶该车
由家中前往酒店寻找手机
寻回手机后又驾车返回家中
在返回路上
程某驾车撞入路边商铺
造成车辆前部
以及路边商铺卷帘门、
商铺内物品
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
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
发现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
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
结果为112mg/100ml
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
民警遂依法将程某
带至医院抽取血样
抽血前程某竟在医院检验科
与民警争辩时趁机脱逃
后被民警抓获归案
被告人程某归案后
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
自愿认罪认罚
并赔偿交通事故
受害方经济损失
并取得了对方谅解
法院经审理认为
被告人程某经
呼气酒精含量检测
显示血液酒精含量
达80毫克/100毫升以上
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
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
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
被告人程某的行为
构成危险驾驶罪
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
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
法律规定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。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
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。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,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。
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,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。
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,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。
警方提醒
酒后驾车成本高,因小失大不可取,民警检查要配合,侥幸心理要不得。逃避、阻碍或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但会从重处罚,还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、袭警罪等其他犯罪。
来源 | 庐江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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